緊急轉發!出車禍後,對方找你「和解」千萬小心!沒想到有人竟然「用這招」害人賠錢....真的太賤了!
據報導,一名林姓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,對方表示沒有關係,人沒有什麼大礙,拍拍屁股就走了。
林小姐以為沒事,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,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「肇事逃逸」!
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,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,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...
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,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,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,以10 萬元私下和解。這是真實案例!!
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,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,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,製造假車禍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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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遇到這類情況,請大家務必記住:
1.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,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。
2.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,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(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) 。
3.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,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,到警局備案(這是重點,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)。
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,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,就來不及了 ……
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!!!
律師說:雙方要離開時,向對方要一下電話,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。有了通聯記錄,就不會算是"逃逸"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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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可以和解嗎?和解要做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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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幸出了車禍,除了對簿公堂打官司以外,「和解」也可以是一種手段喔!
依照民法第736條,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、善良風俗,基本上任何事情都可以「互退一步」來簽訂和解契約。因此,發生車禍時的醫藥費、精神賠償和維修費用,也可以靠和解來解決,不見得要上法院。
刑事部分(例如傷害罪)也可以和解!
如果發生了比較嚴重的車禍,有造成擦傷、撕裂傷等傷害,這時候除了民事上的賠償責任,肇事者還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「過失傷害罪」。
例如,肇事者沒有注意路況而超速、沒注意燈相而違規轉彎等,出於過失而造成傷害的結果,這些情形都構成傷害罪,被撞傷的用路人其實都可以去警局提告。這部分雖然構成犯罪責任,但其實也可以靠和解來解決喔!
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,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,提告後也可以「撤告」,要求警方、檢方或法院不要繼續追究責任。過失傷害罪是一種告訴乃論罪,因此被害人有權利去停止追訴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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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「撤告」當作和解條件,是我國法律允許的情形,所以車禍當事人可以在和解契約中把「撤告」當作和解條件,要求被害人在收到和解賠償金後撤告,確保自己賠了錢後能真正免責。如果對方還沒提告,也可以要求對方先把撤告書簽好,自己留在身上,以免對方日後反悔。
車禍和解書要注意寫下這些項目
車禍撤告、不告條款
談和解,重點就是想要「大事化小」,不要鬧到法院上,因此和解書裡面一定要有「撤告」或「不提告」的條款,否則到時候錢付了,對方不滿意又提告,這和解不是白談了?
車禍賠償範圍與收訖
金額這件事情,你一定會好好談,但你可能不會記得談「和解範圍」。例如,你和解的是整起車禍的所有損害,還是只賠醫藥費,維修費另計?這些東西,如果碰到「拿翹」的人,很容易透過文字解釋來鑽漏洞,讓你錢付了又要再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