早戀被發現!15歲男學生「遭女方家長摑掌」消失無蹤 2天後「河邊發現腳踏車」悲劇難挽回
一、實施了侵權行為
二、實施行為有過錯
三、是被侵權人有損害
四、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
女生家長可能滿足前三個構成要件,但是並不滿足第四個構成要件。女生家長扇男生耳光的行為,不必然會導致男生溺亡的結果,所以女生家長無需承擔賠償責任。至於學校是否承擔責任,要看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。該事件中,卓某桓已年滿15周歲,屬於法律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。據《民法典》的相關規定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,學校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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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時,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》規定,在學生自行上學、放學、返校、離校途中發生的、以及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,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等,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,不承擔事故責任。石宏偉律師表示,目前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學校是否盡到職責,如果卓某桓及其父母對其溺亡存在過錯,學校的責任可以相應減輕。
參考來源:今日頭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