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子被前男友威脅!逼她上床邊做邊哭!向男友哭訴「遇人不淑」後跳樓亡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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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18-03-19 00:02
- 檢舉
由於女子沒有交通工具外出謀職。所以要求陳男歸還機車,沒想到陳男竟說「妳有劈腿與他人發生【性.行.為】,如果要我歸還機車,就要與我發生【性.行.為】。」為了拿回機車,女子遭逼與陳男發生【性.行.為】,過程中女子難過地哭了出來,陳男還罵她:「妳這樣子,我出得來嗎?投入一點,不然要做到明天嗎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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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人在【性.行.為】過後,陳男依約歸還機車,而女子則在隔天到警局報案,提告陳男[性·侵]。陳男到案後雖然坦承糾纏女子,但卻否認[性·侵],聲稱「上床換機車」是女方提出的條件,並解釋,兩人分手2星期後,他找上女子,幫對方付完1萬2000元房租,就復合了,強調自己絕對沒有強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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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不到2017年2月,案件還在審理時,女子就傳訊息給新男友,表示「始終遇人不淑,令人鼻酸」,接著就從租屋處頂樓一躍而下身亡,檢警確認為跳樓輕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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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新男友在庭上表示,女子一直因為被[性·侵]感到十分痛苦,每天都跟他提到被[性·侵]情節而情緒低落,甚至開始到精神科求診。不過法官發現,女子在[性·侵]案之前就已罹患憂鬱症,就診紀錄中提到母親尖酸刻薄、每天被前男友要求【做☆愛】,未提及被[性·侵]一事,且和新男友也常常吵架,還和他抱怨自己總遇人不淑,因此難以判定女子自盡是因為陳男[性·侵]導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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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審酌,女子在警詢中雖稱[性·侵]過程曾因抗拒而受傷,但偵訊中又改稱被告於[性·侵]之過程中並未打她,說詞前後不一;且[性·侵]案後當天兩人有一起去吃速食店,不合常理。而女子為拿回機車,雖不是基於男歡女愛,心情實際上也是不情願,但內心的不情願、心有未甘,卻與表現在外的[性·侵]案構成要件「違反意願」不同,因此認為本案沒有積極證據證明女子是被強迫發生[性.關.係],判處陳男無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