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機車牌照稅 4 月開繳!哪些情況具減徵資格?
超過 31 日仍未繳納,而且未申請復查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,除了責令補稅,還要被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罰鍰。
若報停、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在公共道路被查獲,除了責令補稅,還要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罰鍰。
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,領有駕照者,而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,在總排氣量低於 2400c.c.,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低於 262 英制馬力或 265.9 公制馬力,可免徵使用使用牌照稅。
哪一些狀況符合使用牌照稅減徵資格?
車輛損毀不堪使用、暫不使用、失竊等,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報廢、停駛或註銷等手續,使用牌照稅可依照實際使用日數計算。
因天災泡水受損,需修復才能使用的汽車、151c.c. 以上機車,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。若逕行修復未能及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,車主可在天災發生之後起 1 個月內檢附文件,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修理或停駛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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